全国咨询热线022-28138518

信息中心

  • 机构名称: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

    住  所:天津市西青区梨双公路博雅苑B3栋

    电  话:022-28138518

    传  真:022-28136606

    邮  箱:tjtianding2013@163.com

    许可证号:120000028

行业资讯

  • 时间:2021-12-25 20:51:08.0
  • 编辑:本网编辑
  • 浏览:3276
司法会计鉴定登记注销后仍可开展鉴定

自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后,司法行政机关不再登记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在内的“四大类”外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并对已经登记的 “四大类”外司法鉴定人鉴定资格予以注销登记,此举造成不少原来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注册会计师认为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证被注销后,没有司法会计鉴定资质了,受理司法机关的鉴定聘请,只出具审计报告不再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文书。

 

也有侦查机关认为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证被注销后,注册会计师不得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并拒绝接受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只接受审计报告。一直以来,笔者也不断接到有关人员咨询,询问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继续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由此看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误解的人为数不少,有必要撰文予以释理。

 

01司法会计鉴定登记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伴随着经济领域犯罪也愈发频繁。经济犯罪大多涉及到财务会计资料,查办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具有财务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检察机关为查办贪污贿赂案件需要,向有关单位选调具有会计审计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侦查队伍中,逐渐形成司法会计工作岗位,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

公安机关在查办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案件中同样需要解决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开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为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促进司法会计鉴定执业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2000年11月29日,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2000〕159号),将“司法会计鉴定”纳入到司法鉴定执业门类中,标志着司法会计鉴定活动有别于审计活动被国家正式认可。此后,司法行政机关开始将司法会计鉴定纳入到登记范围。

02司法会计鉴定登记的注销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并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同时对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的资质作出明确规定,即除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开除公职处分,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以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号)。至此,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范围的司法鉴定类别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类,俗称“四大类”。司法会计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等“四大类”以外的其他专业鉴定类别法律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纳入登记范围。因司法部2000年就把司法会计鉴定纳入到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并已经开始把司法会计鉴定纳入到登记范围,早于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在《决定》出台后,司法行政机关仍沿用原来的做法把司法会计鉴定纳入到登记范围。后来这种做法被部分公民反映到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同志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作的《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对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四大类”外司法鉴定事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进行研究,认为该通知关于“四大类”外司法鉴定事项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相抵触。我们督促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纠正,并建议司法部督促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立即停止办理“四大类”外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工作。

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164号)第二条  对明确属于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要依法坚决注销登记;对已登记的“四类外”鉴定机构中所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确属“四大类”鉴定事项的,要依法变更登记。该通知发出后,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停止了“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工作,对已经登记的,均予以注销或变更登记。

03现行司法鉴定管理模式

司法行政机关注销了已登记的司法会计鉴定等“四大类”外的鉴定类别,是对司法行政机关突破法律授权登记做法的纠正,并不意味着不能开展司法会计鉴定等“四大类”外的司法鉴定工作。为避免有关人员误解,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164号)第四条明确:要认真做好对已登记“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释法明理和宣传疏导,使其认识到,司法行政机关虽然不再登记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人员,但其仍然可以依法接受办案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个人委托,为案件或者其他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服务。

在诉讼中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范围非常广泛,各种科学现象和科技问题都有可能成为司法鉴定的对象,司法行政机关不可能穷尽把所有的专门性问题鉴定都纳入到登记范围。因此,我国对司法鉴定实行两种管理模式,一种是准入管理模式,即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类,实行准入登记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后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另一种是非准入管理模式,即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实行准入登记管理的司法会计鉴定等“四大类”外的鉴定类别,无需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相关人员只需具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申请登记”条件的三类人员,自然具备司法鉴定人资质,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聘请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只不过不能以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工作。

附:相关案例

案例一

 

B公司、S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205号]

再审申请人B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因与被申请人S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过程中,经S公司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石油领域专业问题进行鉴定,B公司质证认为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目前仅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类鉴定需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司法鉴定资质,对于其他类别的鉴定无强制性要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法发〔2004〕6号)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鉴定人名册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委托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因石油行业未纳入鉴定人名册管理,本院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专业能力较强的上市公司恒泰艾普公司对案涉出油井井位及开采期产量等石油领域专业问题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B公司关于恒泰艾普公司无司法鉴定资质故不能承担本案鉴定工作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案例二

 

黄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9)鲁15刑终314号]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5月成立黑龙江省管理中心,依托该组织发展下线人员,至2016年11月,黄某直接或者通过下线人员间接发展代理商、联盟商家、服务中心等共计17680人次,传销资金数额累计3.4亿元。

原审法院根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对黄某作出相应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之一为涉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不具有法定资质。

关于上诉人黄某所提“涉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不具有法定资质”的上诉理由。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鉴定报告属于司法会计审计类,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必须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种类范围,故只要鉴定事项没有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鉴定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鉴定人王某、张某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执业资格,且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亦未超出其营业执照的规定的业务范围,本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法定资质。因此,上诉人黄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三

 

杨某等人贪污案[(2016)甘01刑初1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等人共谋采取虚列投资顾问方的形式从信托公司骗取投资顾问费共计939万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辩护人提出,会计鉴定意见书加盖的是公章而未加盖鉴定专用章,且未附由司法机关颁发的鉴定机构及人员的司法鉴定资质证明。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下列司法鉴定业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1)法医类鉴定;(2)物质类鉴定;(3)声像类鉴定;(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司法会计鉴定并不在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甘肃泰华会计事务有限公司是受司法机关委托,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书是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作出,且侦查阶段鉴定意见已向各被告人告知,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作者:章宣静,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山东政法学院司法会计学研究所研究员

稿件来源: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