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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 时间:2022-03-24 16:19: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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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警示:2021年度珠海市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违规5大警示案例

珠海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2021年度珠海市司法鉴定行业

违法违规5大警示案例》的通知

(2022年2月28日)

 

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单位,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司法鉴定行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全市司法鉴定行业查处情况公开通报制度,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健全完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查处公开通报制度的通知》(司公通[2020[6号)及《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司办[2021]207 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珠海市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违规5大警示案例》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及时组织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学习,有关学习情况(学习照片、个人学习体会)于2022年3月11日前报送市司法局。

 

附件:2021年度珠海市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违规5大警示案例

2021年度珠海市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违规

5大警示案例

 

 

 

1. 广东科登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案

 

 

【关键词】

虚假实习鉴定案例 虚假证明材料 撤销登记

【案件概况】

经查明,王某在申请广东科登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科登所)司法鉴定人资格时,没有如实填报相关职称、工作时间、经历,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5份在复印件上签名的不属实的实习鉴定案例、虚假的劳动聘用合同等资料,获取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登记,申请人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2021年2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等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王某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案例简析与警示】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本案中,申请人王某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许可登记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和公信力,司法行政机关给予从重处罚。

本案警示我们所有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员:一定要将诚实守信作为从业底线,从始至终都要敬畏法律,尊重事实,不妄为,不任性,内不欺己,外不欺人,不要把侥幸当幸运,也不要把底线当高线,要依法依规,常怀律己之心,要规范言行,常修执业之心,只有恪守司法鉴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则,康庄大道才能走得踏实稳健,自身事业才能蒸蒸日上,司法鉴定意见才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2. 广东科登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未尽职审查材料案

 

 

【关键词】

故意隐瞒 未尽职审查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案件概况】

经查明,科登所在申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类别时,故意隐瞒王某仍在某单位专职工作的事实、不尽职审查王某材料且为其申报专职司法鉴定人,利用“挂名鉴定人”周某资料进行申报等。科登所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2021年7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科登所给予停止从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简析与警示】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在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应当对相关的资质证明、个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具备法定资质的,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尽职审查王某有关材料,未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报材料,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司法行政机关综合查处情况对该机构法医临床类别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我们所有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秉承依法、科学、规范、诚信的原则,对内要负责管理好司法鉴定机构内部事务和执业活动,对外要代表好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管理责任,不能在位不在岗,在岗不在线,在线不尽责。要根据鉴定业务需要依法聘用人员,保障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执业,维护司法鉴定人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鉴定人执业行为,依法依规承担起机构第一责任人职责。

 

3. 广东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违反重新鉴定标准案

 

 

 

【关键词】

重新鉴定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警告并责令改正

【案件概况】

经查明,广东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正光所)对杜某作法医临床鉴定时,在实际已收到法院委托材料的情况下,却未将有关材料进行核对、记录、审查,导致本应按重新鉴定标准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初次鉴定标准受理,安排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司法鉴定人对杜某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正光所的行为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7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十)项等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正光所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案例简析与警示

鉴定材料是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的物质基础,真实、合法、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是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是否受理、鉴定意见是否准确可靠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辅助人员在签收法院寄送的委托材料时,未将《证据交换笔录》等资料记录存档,致使机构审查受理环节出错,导致本应按重新鉴定标准指派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的,却因疏忽大意仍按初次鉴定标准指派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因此违反鉴定程序通则而受到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我们所有的司法鉴定机构辅助人员:从接收委托人材料开始就应当一一核对所有材料并如实记录材料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签收时间、签收人员、送达方式、联系电话等,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流程明晰、责任可究,要确保所有过程都要严谨细致、可追溯,要身体力行地履行好本机构的规章制度,否则再完美的规章制度,也是一纸空文,由于疏忽带来的连锁反应是极为可怕的。如果因材料缺失致使审查方向有误进而导致未按程序进行鉴定,将无法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公正性、可靠性,也可能造成司法鉴定意见因程序不合法而不被采信,不仅容易造成诉讼资源浪费,还会影响诉讼进程,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4. 广东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及司法鉴定人

超范围鉴定、未回避以及补充签名案

 

 

【关键词】

超范围 未回避  补充签名  警告并责令改正

【案件概况】

经查明,在2018年庄某鉴定案、2020年刘某鉴定案中,正光所、司法鉴定人区某实施视觉功能范畴的鉴定事项,超出批准登记的法医临床范围(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在2019年刘某鉴定案中,司法鉴定人区某对本所机构负责人刘某鉴定,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在2018年多宗鉴定案中,司法鉴定人刘某多次未参与现场查体却在《法医临床检验记录表》等资料补充签名以及司法鉴定人区某及黄某违反程序进行鉴定。正光所及司法鉴定人刘某、区某、黄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多项规定。2021年12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十)项规定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四)(六)项等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正光所及司法鉴定人刘某、区某、黄某作出改正,对正光所及司法鉴定人刘某、区某、黄某均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简析与警示】

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只能在批准登记的类别与范围内执业,对有利害关系的鉴定案件,司法鉴定人应自行回避,对鉴定过程应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不得在司法鉴定活动结束后补充或伪造记录。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均不同程度违反上述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给予该机构及相关司法鉴定人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我们所有的专职或兼职司法鉴定人:一定要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坚持把学习教育贯穿始终,不能“吃老本”。作为一名“技术法官”,不仅要在专业知识上学深悟透,更要在鉴定程序上知流程、明要求。要始终坚守着司法鉴定人“客观、独立、公正、合法”的专业素养,坚定不移地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实施司法鉴定,坚定不移地追求独立、公正、科学、准确的司法鉴定意见。要肩负起崇科学、担道义、行良知的社会责任,面对任何压力和挫折,毫不动摇,竭力维护司法鉴定行业和司法鉴定人的良好形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5. 广东信用司法鉴定所及司法鉴定人

提交虚假体检报告案

 

 

【关键词】

虚假体检报告 内部管理 警告并责令改正

【案件概况】

经查明,在全省开展的司法鉴定行业清理整顿工作中,广东信用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信用所)及司法鉴定人梁某共同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1份虚假的体检报告,该份体检报告由该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同时为该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主体法定代表人)程某代替司法鉴定人梁某本人去某医院体检后取得。信用所及梁某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九)项、《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2021年12月,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九)项、《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等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信用所及司法鉴定人梁某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案例简析与警示】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基础,设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司法鉴定人的各自角色不同、权责不同,不能相互越位、缺位、错位。本案中,信用所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信用所发起设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起监督职责的,却越位;信用所机构负责人本应当对外代表鉴定机构承担管理责任的,却缺位;司法鉴定人本应当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却错位。司法行政机关综合查处情况对该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我们所有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设立主体管理层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要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设置,要具体落实好《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发通[2014]49号)的各项制度,要找准自己的定位,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要在其位、谋其事、负其责、尽其能,不巧诈、不虚伪、不自欺、不欺人,要聚焦自身主业,办好自己的事,管好自己的人,努力形成以制度管人、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的良好管理机制。

来源:鉴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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