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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 时间:2019-10-10 17:00:46.0
  • 编辑:本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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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公证司法鉴定一体化的电子合同更好?

    作为近年来备受企业青睐的应用服务,企业签署电子合同的数量相对2018年已经连续翻了好几倍,市场上电子合同服务商竞争也进入白热化,而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很多电子合同服务商对外宣称自己已经和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实现了打通,只要有需要,在线出证、一键出证不在话下。这到底是不是真的呢?真有这么方便吗?

  对于企业用户来说,从签署传统纸质合同过渡到电子合同存在不少差异。其中最大的差别就在于由于形式发生了巨变,转变为电子合同签约后必须要解决一个问题——证明电子合同签约的真实性。想要做到这一点,光凭电子合同服务商可不够,还需要权威第三方,也就是公证处、司法鉴定等机构来帮忙,由这些权威第三方出具证明,正式电子合同签署的真实性才可以。

  然而,不少宣称自己和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打通合作的电子合同服务商很多都是有话没有说。他们没有告诉你的是,他们只能够支持在线出证、一键出证,出的什么证,到底有没有证明效果,则一概以“能出就能证”“都有盖公章肯定是合法的”为由搪塞企业用户,真实情况如何很多服务商自己都搞不清楚。

  在我国,公证处、司法鉴定等权威第三方机构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就好比一个黑匣子,进入匣子之前是什么样子,没见到就不证明,进入后见到了就证明见到了什么,出匣子之后又如何也是证明不了的。套用在电子合同领域,绝大多数这种“打通”、“合作”都只能实现一种效果——即双方在电子合同服务商那里签署完合同,合同再备份给公证处或司法鉴定,所以,公证处或司法鉴定就针对收到的合同进行证明。至于你要证明你们双方是怎么签的,权威第三方表示,没看到也证明不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电子合同属于电子证据范畴,因而在审理时必须遵循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规则。一是在认定对象上,涵盖对电子证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等各环节真实性的认定。二是在审查内容上,强调对电子数据生成平台、存储介质、保管方式、提取主体、传输过程、验证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三是在认定方式上,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以及通过取证存证平台等对证据进行固定、留存、收集和提取,弥补仅依靠公证程序认定电子证据的不足,提升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上面这段话说明了什么呢?即企业如果真的想用上靠谱的电子合同,还必须加上电子存证以及权威第三方的深度参与。电子存证,即将电子合同生成、搜集、存储、传输等所有环节都以电子证据的形式进行固定、留存、搜集和提取,这一过程中,权威第三方如公证处、司法鉴定全过程监督(全过程看到),随即就能够出具真正具有可靠证明力的证明文书了。

  作为以“公证+司法鉴定”为服务模式的电子数据存证云平台提醒广大企业用户,如果想要用上靠谱、放心的电子合同,一定要仔细搞明白,到底是怎么个“合作”方式,建议选择公证、司法鉴定一体化的电子合同服务会更好,才能避免关键时候不掉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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