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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时间:2020-12-30 10:49:52.0
  • 编辑:本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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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准入的实质审核,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服务诉讼活动和人民群众,我局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细则》的背景和意义

司法部于2020年重新编制发布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新颁布的执业规定,进一步科学细化了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更符合司法鉴定科学规律,更好地服务诉讼活动和人民群众。相比我部2000年11月29日制定下发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新的执业规定“三大类”司法鉴定的各领域定义、范围以及分领域及项目的分类、名称均有较大不同,因此,必须出台配套的评审细则才能真正使相关规定落地落实。这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细则》具体规定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能力水平,切实提高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细则》的起草过程

2019年12月,在形成《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送审稿)》《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送审稿)》《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送审稿)》后,我部开始组织专家研究制定《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2020年7月20日至8月10日,在上海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经充分论证形成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初稿)。2020年9月2日,将初稿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局)征求意见。截止2020年9月底,共收到来自全国31个省市涉及法医类反馈意见308条、物证类反馈意见206条、声像资料反馈意见38条,经认真梳理,形成了《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讨论稿)》。2020年10月15日,再次在上海组织召开了专家研讨会,对《细则》讨论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后修改形成了《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2020年11月19日,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0条,经修改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细则》体例结构

《细则》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具体实施办法,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三大类”的评审要求、操作流程、实施登记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二部分为附件,共4项,涉及具体的评审评分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书等。

(二)《细则》主要内容

1.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细则》要求组织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评审、登记工作。

2.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按鉴定专业组织建立专家评审组库。

3.专家评审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相关评审工作,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评分,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

4.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做好档案资料管理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5.对已经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整改、评估。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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