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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时间:2019-10-17 14:04: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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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总则、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权利与义务、司法鉴定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六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明确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
《条例》明确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包括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鉴定等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条例》将由天津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统称为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
明确市和区司法行政部门两级管理职责
《条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深入总结天津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实、强化了市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指导、监督区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发布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及时更新;提供查询、业务咨询和网上办事预约等服务;公示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受到表彰奖励、处罚处分情况等信息。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执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为有效形成监管工作合力,《条例》还明确了区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区司法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司法鉴定投诉,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严格准入与严格监管“双严”并行
为确保司法鉴定质量,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条例》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管力度。规范登记、严格准入。严格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条件,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审核;明确执业禁止,对不予批准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规定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在天津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照章程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等教育培训和管理,受理投诉和会员申诉,调解执业纠纷,实施行业自律惩戒。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司法鉴定与办案工作衔接。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实现司法鉴定信息共享和数据互联互通。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加强诚信管理。规定天津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纳入本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查询、业务咨询和网上办事预约等服务,公示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奖惩信息。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对司法鉴定人进行执业能力测试。建立投诉管理机制。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有《条例》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相应的区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完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科学、严密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是司法鉴定意见具有独立性、科学性、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条例》对司法鉴定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范。严格规范鉴定主体的资格。规定诉讼中需要对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事项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规范委托和接受委托的行为。《条例》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明确鉴定对象、鉴定要求、鉴定目的、鉴定时限、送鉴材料等事项;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并提供相关司法鉴定文书。《条例》还对不得接受委托和终止鉴定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严格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诉讼法,对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作了详细列举。规范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采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
明确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体现公益性;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明确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权利义务。
《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需要予以保密的鉴定信息。
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质量管理、年度考核等相关制度,对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档案保管、移交等工作。同时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提供必要条件。